
中秋国庆长假将至,不少人的朋友圈已被各种“小众秘境”“网红景点”刷屏。当城市中的知名景区人山人海,越来越多人开始追求与众不同的旅行体验。然而在这股探索“野景点”的风潮背后,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假设这样一个场景,长假期间,摄影师小林和驴友们结伴前往某网红推荐的“野生瀑布”游玩,却在现场意外受伤。躺在病床上的他不仅旅程泡汤,还面临数万元的医疗费用。那么,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责任该由谁承担?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某些“野景点”本身就不允许进入。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如果“野景点”位于禁止开发区,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本身就涉嫌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游客在选择目的地时,首先应当确认该区域是否允许进入,避免因野游而触犯法律。
从法律角度看,野游行为的性质认定至关重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旅游者明知野游存在风险仍自愿参加,原则上需要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在组织性野游活动中,不同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对于普通参与者,除非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一般不需要对其他成年参与者的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并不强求普通参与者对同伴承担过高的保障义务,这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
然而,活动的组织者则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组织者通过组织活动牟利,或者虽然不收费但实际发起并主导活动流程,那么其安全保障义务相应更高。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等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组织者选择了明显危险的路线却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或者参与者不顾劝阻执意冒险,都会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失相抵规则,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野景点”管理方而言,虽然未开放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较低,但如果其对已知危险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者对明显违规的进入行为未加制止,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一些社交平台在“野景点”推广中的责任边界问题。虽然平台通常不对用户自发内容承担直接责任,但如果其对明显违反规定的危险行为内容进行流量扶持或商业推广,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计划假期的游客,在此特别提示:选择旅游目的地时,务必确认其合法性和安全性;如参加组织性活动,要了解组织者的资质和安全措施;同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购买相应保险。若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引导和预防。通过明晰“野景点”受伤的责任归属,希望提醒每一位旅游者:探索世界的勇气值得赞赏,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规则的遵守同样不可或缺。这个假期,愿你我都能在安全的前提下,收获美好的旅行体验。
毕竟,最美的风景,是平安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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