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甲公司开办运营的乙网站预订被告丙公司豪华大床房一间一晚,预订成功后支付80元,并收到乙网站短信确认酒店确认成功。
同月21日,酒店以房间已满为由拒绝原告入住,原告联系乙网站客服未能解决,故另行寻找酒店入住,费用218元。

原告认为,根据乙网站酒店预订标准流程,消费者在乙网站平台申请,平台会发给酒店确认,酒店确认后才会显示预订成功的确认和短信,并且原告收到酒店预定成功的短信后还收到乙网站客服的电话确认酒店已预定成功。乙网站作为网站预订平台,对酒店肆意取消客户订单的行为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并且没有给予酒店任何监管和处罚措施,放任酒店肆意取消客户订单。根据乙网站订单确认显示预订服务由被告甲公司提供,住宿服务由被告丙公司提供。被告丁公司作为被告丙公司的总公司,应对被告丙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因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金平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丁公司系被告丙公司的总公司。乙网站是被告甲公司的酒店预定平台。被告丙公司与乙网站签订了《现付订房合同书》,约定,由乙网站为丙公司提供酒店客房预定相关技术服务,丙公司向乙网站支付技术服务费。关于客房预定的相关情形及责任承担,双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另查明,原告通过乙网站预订了丙公司商务宾馆豪华大床房2019年12月21日入住一晚的房间,预订成功后原告支付了订单金额80元(含押金21元)。当晚,酒店满房导致原告无法入住,后乙网站将原告的订单金额原路返还。
被告甲公司在答辩时表示原告提供了当晚入住其他酒店的订单(显示价格为218元),虽无相关入住发票,但出于对该司服务不足的歉意,愿意补偿原告218元,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甲公司的赔偿意见。
裁判要旨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的酒店预定平台即乙网站预定酒店房间,并向被告甲公司支付费用,原告是与被告甲公司产生服务合同关系,因为酒店满房导致原告无法入住,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作为服务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被告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确有瑕疵,但未诱使原告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不构成欺诈,被告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仅提供了当晚入住其他酒店的订单信息,金额218元,但无相关入住发票,无法证明实其本人入住,其实际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被告甲公司同意补偿原告218元,法院予以照准。
